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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机械工程学会章程
    •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20/9/1 16:40:37 来源:芜湖机械工程学会 【字号: 】 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
     
    芜湖市机械工程学会章程
    20200823日芜湖市机械工程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芜湖市机械工程学会,英文译名:Wuhu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WHMES。学会网址:www.whmes.org。
    第二条 芜湖市机械工程学会是芜湖市机械工程学科领域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按照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芜湖市科协市级学会组织通则》依法登记注册的市级学会,承认芜湖市科协章程,执行芜湖市科协的决议,承担芜湖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芜湖市科协代表大会,为芜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芜湖市机械工程学会的宗旨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学习、实践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芜湖市机械工程学科领域的科技人员积极投身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发展创新文化,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兴市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创新推动战略以及标准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芜湖。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促进承接产业转移,建设创新型芜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芜湖市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芜湖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芜湖市,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文津西路16号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培训楼二楼。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芜湖市机械工程学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本团体党组织为功能性党组织,按业务主管机关党组织要求管理并开展工作,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芜湖市机械工程学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社团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十三条 大力开展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组织科技工作者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基层集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充分利用学会成员单位具有装备制造、航空制造修理、智能机械、重型机床、模具、锅炉、汽车及零部件、电机、变压器、制动阀、起重运输、消防器材等的研发、制造能力,大型铸件生产及加工能力,提供技术咨询,开展技术服务、培训工作;组织进行机械行业项目规划、可行性分析、组织技术攻关、提出合理化技术建议等工作;承担组织相关领域学术研讨会、报告会,评选、编辑出版学术论文,促使科技成果的转化等任务。
    第十四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大力开展具有机械工程特色的专业知识以及科普教育,提高公民科学素质。
    第十五条 向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营造健康学术氛围;举办为科技人员服务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承担市政府、市科协、省机械工程学会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八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咨询业发展;积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科技奖评审、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九条 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二十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二十一条 学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单位在芜湖市机械工程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为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学会代表大会;
    (二)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并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学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可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自身情况,推荐发展个人会员;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举办的活动并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学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设权和监督权;
    (四)可以要求学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为其反映诉求、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芜湖市机械工程学会章程》,接受学会领导,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学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三)承担并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芜湖市机械工程学会章程》,接受学会领导,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学会的决定、决议,并完成其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会(企业如遇暂时不可克服的阶段性困难可提出减免申请。),或连续1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九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十条 基层组织: 
    (一)会员集中的在芜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团体会员单位是学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学会的领导。
    (二)基层组织主要任务:
    1.组织和动员科技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技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3.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4.负责团体会员单位内个人会员的管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三十一条 芜湖市机械工程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芜湖市机械工程学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学会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产生学会监事会,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讨论决定市机械工程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和批准市机械工程学会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工作报告;
    (六)制定会费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芜湖市机械工程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原则上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机械工程学会理事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四条 芜湖市机械工程学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理事会贯彻执行市机械工程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市机械工程学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芜湖市机械工程学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机械工程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市机械工程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授予荣誉职务或称号;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市机械工程学会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网络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三十九条 市机械工程学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贯彻执行市机械工程学会理事会的决议,领导市机械工程学会的工作,行使第三十五条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项职权。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网络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秘书处为学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是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会议,由理事长召集或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相关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以及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的相关事项。理事长办公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分别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提交理事长决定聘用;
    (五)负责处理理事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五十一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
    (二)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领导监事会工作,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十四条 市机械工程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者,可予以变更。
    第五十五条 工作人员:
    (一)学会工作人员应热爱学会的事业,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二)学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五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按年交纳,单位会员:200元/年;理事单位:5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元/年;副理事长以上单位:1500元/年;非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30元/年。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六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08月23 日芜湖市机械工程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